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