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