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跨区域的案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