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机构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