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机构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及火灾隐患整改。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