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项目,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负有交接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共同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设置以及完好状况,及时将查验结果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