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

(四)对空巢老人和独居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予以帮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