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调解人员能力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技术学校开设预防化解纠纷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纠纷预防化解人才。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