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调解人员能力建设。支持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技术学校开设预防化解纠纷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纠纷预防化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