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线咨询、调解、裁决、复议、仲裁、审判、监督以及联网核查,提高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效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