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在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协调下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协调联动,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