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在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协调下建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协调联动,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