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及时化解纠纷。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或者依法应当先行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