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