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本地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和使用本地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