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本地自主创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和使用本地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