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示范推广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在本地实施转化的,可以依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用于直接股权投资。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