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春明月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宜春明月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宜春明月山景区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交通等活动;

(七)负责宜春明月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宜春明月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