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对外宣传本景区和推广特色旅游产品时,应当融入江西武功山品牌形象,且不得损害江西武功山其他区域的特色文化产品。

市人民政府、宜春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与萍乡市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吉安市人民政府、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协商推进品牌建设,在申报荣誉称号、品牌宣传等方面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