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四)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

(五)乱扔垃圾,随意排放污水、废气;

(六)擅自在规定范围外宿营、搭设帐篷;

(七)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点烛、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八)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九)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十)擅自开展攀岩、滑翔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其他损坏景观、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