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游览服务的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车体清洁。

交通营运工具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的安排、设置,由宜春明月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交通营运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