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对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湖泊、溪流、泉水、瀑布、池潭等水域,进行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宜春明月山景区内的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等)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