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萍乡武功山景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