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并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明确停车时段、时限。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