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窨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