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三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缺失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及时修复、更换。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