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铺设的道板砖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缺失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及时修复、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