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