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