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