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应当率先停止使用禁限目录内的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使用瓷杯或者玻璃杯等可重复使用产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