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政务服务场所、人员、设施及其运行维护等方面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