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服务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索要证明。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按照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