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期限内,对被许可人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