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可以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代为受理、审批。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