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因法律的制定、废止、修改或者政务服务有关部门职能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更新目录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