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确保共享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政务数据。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