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公益宣传、科普教育、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