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