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