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避免影响或者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