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的居民依法、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