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