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