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