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严重损害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