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及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距地面三米以内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敷设管线;(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建坟;(四)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废气;(五)使用明火或者焚烧;(六)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古树名木属于个人所有,因家庭生活必需且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