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古树后备资源;

(二)断干、断根、剥损树皮;

(三)折枝、刻划、钻洞、钉钉子;

(四)悬物、缠绕、搭棚,或者架设电线、拴系物品和牲畜;

(五)在施工等作业时将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六)影响树木生长的地面硬化、固化;

(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标识牌、保护设施;

(八)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