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人为损害、发生严重病虫害或者出现生长势衰弱、濒危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复壮抢救措施,将复壮抢救情况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