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9年9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