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October 20, 2021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9年9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