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有效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到核发资质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年检。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后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