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房地产开发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