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