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