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抵押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在不超出余额部分价值的范围内再次抵押。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