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抵押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预购的商品房、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