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房屋租赁(含转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合同;出租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